在分析国内法中的制定法和习惯法的根本差异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这两者各自的含义以及它们在国内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制定法(Enacted Law): 制定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文件,通常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的制定过程一般遵循严格的立法程序,包括提案、审议、表决、公布等步骤,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权威性。制定法的特点是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清晰的适用范围,对公民的行为有直接的约束力。例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是一部典型的制定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后颁布的。
习惯法(Customary Law): 习惯法则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并被普遍遵守的法律规则,它并非由正式的国家立法机构制定,而是基于社会成员之间的共识和惯例而产生。习惯法通常在没有成文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发挥作用,或者作为对制定法的补充。它的特点是非正式性、地方性和历史性,往往反映了特定社区或群体的传统价值观和社会结构。在国际法领域,习惯法原则是指那些虽然没有以条约的形式明确确立,但已经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并遵循的原则,如不干涉内政原则、自卫权等。
两者差异: 1. 起源方式的不同: 制定法是通过国家的立法程序产生的,而习惯法则是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 2. 法律效力不同: 制定法因其明确的制定主体和程序,一般被认为是更具权威性的法律渊源,而习惯法则可能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在某些情况下被视为效力较低; 3. 适用范围的差别: 制定法通常适用于整个国家或地区,而习惯法则可能在特定的社群或地区内有效; 4. 变更机制的差异: 制定法可以通过正常的立法程序进行修订或废除,而习惯法则则需要在实际应用中被新的习惯所取代,或者通过司法判决等方式予以改变; 5. 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由于制定法经过了公开透明的立法程序,人们对其内容和意图有较为清晰的理解,而习惯法则因其非正式的形成过程,其具体内容和边界可能会比较模糊。
相关案例: 在我国历史上,有很多关于制定法与习惯法冲突与协调的实际案例。比如著名的“泸州遗赠案”,该案件涉及到遗嘱继承的问题。本案中,立遗嘱人生前将其遗产全部遗赠给了一位与其无血缘关系的同居女友,但根据当时的《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享有优先继承权。法院最终依据制定法做出了判决,认为遗嘱虽然体现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但由于与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相违背,因此无法执行。这个案例说明,即便是有充分理由的习惯做法,如果与制定法不符,也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所述,制定法与习惯法是国内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根本差异在于其起源方式、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变更机制以及透明度和可预测性等方面的区别。在实际法律适用中,两者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两者的适用条件和要求。